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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加強煤礦實際控制人、參與決策投資人 帶班下井工作的通知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加強煤礦實際控制人、參與決策投資人帶班下井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各產煤省、自治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 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刻 汲取事故教訓,規范煤礦實際控制人和參與生產經營 決策管理且任副總工程師以上職務的投資人(以下統 稱“參與決策投資人”)帶班下井工作,強化現場管 理,堅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F就有關事項通知 如下: 一、健全完善實際控制人、參與決策投資人帶班 下井制度 (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監督指導煤礦建立健 全實際控制人、參與決策投資人帶班下井制度,煤礦 企業要嚴格按照制度進行考核。帶班下井制度應當明 確每月帶班下井天數、每次帶班在井下工作時間、帶 班下井任務、職責權限、群眾監督和考核獎懲等內容, 并報屬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 省級局。 (二)煤礦應當在井口等明顯位置公示實際控制人、參與決策出投資人帶班下井職責、帶班下井個數、帶班下井計劃完成情況和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 督。 (三)煤礦應當如實向屬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報告企業性質和煤礦股東情況、實際控制人和參與決策 投資人的任職情況。 (四)實際控制人、投資人成立煤礦企業時,必須依法依規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齊配足各類安 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實際控制人、參與決策投資人必須駐礦履行日常安全管理職責,實際控制人每月駐礦天數一般 不少于 15 天,參與決策投資人每月駐礦天數執行煤礦有關規定;離開煤礦駐地必須向屬地煤礦安全監管部 門請假報告。 (六)實際控制人、參與決策投資人必須依法依規經安全生產知識和能力考核合格。 二、實際控制人、參與決策投資人必須嚴格履行帶班下井職責 (七)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 全面掌握當班井下的安全生產狀況。 (八)及時發現和組織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及時制止違章違紀行為,嚴禁違章指揮,嚴禁超能力組 織生產。 (九)遇到險情時,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組織涉險區域人員及時、有序撤離到安全地點。 (十)執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交班時向接班的領導詳細說明井下地點、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需要注意的事項等,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十一)升井后,應當及時將下井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有關情況進 行登記,并由專人負責整理和存檔備查。 (十二)實際控制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少于 5 個;參與決策投資人每月帶班下井個數不少于實際控制人 帶班下井個數。 三、加強對實際控制人、參與決策投資人帶班下 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三)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 局各省級局要認真履行監管監察職責,加強對實際控 制人、參與決策管理的出資人下井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煤礦是否建立健全實際控制人、參 與決策投資人帶班下井制度;煤礦是否制訂實際控制人、參與決策投資人每月輪流帶班下井工作計劃,是 否按工作計劃執行,是否按要求公示、考核等;實際控制人、參與決策投資人帶班下井履行職責情況,特 別是重大事故隱患和險情的處置情況;實際控制人、參與決策投資人井下交接班記錄、帶班下井檔案等情 況。發現未按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帶班下井檔案虛假等情況的,要按照《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 33 號),嚴格處罰。 (十四)屬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實際控制人、參與決策出投資人帶班下井管理臺賬。每季度 至少對實際控制人、參與決策投資人帶班下井執行情 況進行一次監督檢查。每年對實際控制人、參與決策 投資人履職情況進行一次考核,考核情況要公開通報。 (十五)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實際控制人、參與決策投資人未按規定帶班下井或者弄虛作假的,均有權 向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 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對煤礦和實際控制人、參與決 策投資人依法從重處理,對舉報人員按規定給予獎勵。 |